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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原告,高某之妻)与高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高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1年起,陆某发现高某在通信中与其他异性保持暧昧联系,并持有高某赠送异性礼物的物证(购物小票及照片)。陆某认为高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军人婚姻虽受特殊保护,但高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高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陆某证据不足,拒绝离婚及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一方是否存在法定过错及是否应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陆某提交了高某与异性交往的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及照片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主张高某存在过错。高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高某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同时考量了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与过错责任的平衡。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离婚案件的审慎态度。虽然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若军人存在重大过错,法律亦提供救济途径。原告最终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策略或情感因素下的自主处分权,同时也提示涉军离婚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过错认定的复杂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