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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婚后感情渐淡。2022年3月,麻某怀孕后,曾某因琐事对麻某实施多次推搡、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麻某身心受损。2022年8月,麻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曾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曾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认为麻某所述系夸大其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标准及赔偿数额的裁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曾某实施家暴。曾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证人证言,对家暴事实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麻某与曾某离婚;二、曾某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确认了家暴事实,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警示家庭成员应尊重人格尊严,严禁实施暴力。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