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彭某多次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致邓某身体受损。邓某在哺乳期期间,因不堪忍受暴力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邓某不服,以彭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申请再审。再审中,邓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查明,彭某在邓某孕期及哺乳期实施暴力,情节恶劣,严重侵害邓某身心健康,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家庭暴力事实及损害后果展开辩论。原告邓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彭某实施暴力及损害结果;被告彭某对暴力事实予以部分承认,但辩称系家庭纠纷,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特殊保护期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三、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女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强化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保障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