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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被告长期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出警记录。现原告处于哺乳期,为保护母婴权益,原告起诉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被告继承的遗产分割存在重大争议。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暴力事实不实,且认为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书证包括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家暴告诫书及财产凭证;被告提交书证包括继承公证书及银行流水。双方围绕家暴认定及遗产性质展开质证,法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与庭审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三、位于某处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四、被告继承的遗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分割,原告分得6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及遭受家暴情形下,法院应优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同时厘清了继承财产在特定情形下的析产规则,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及对弱势方倾斜保护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