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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然而,张某在离婚后不久发现其处于孕期,且此前李某对此知情。张某认为,在女方孕期这一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损害了孕妇及胎儿的合法权益。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要求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分割财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且孕期限制仅针对诉讼离婚中的男方起诉权,不适用于协议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证、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以及证明被告知情的相关聊天记录。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双方主要围绕“协议离婚是否受孕期限制”这一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协议内容的自愿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关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仅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旨在保护女方在特殊时期的权益,但不禁止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只要协议离婚符合法定程序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女方处于孕期,离婚登记依然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法定程序效力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