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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高某身心受损。高某在哺乳期期间,于某暴力行为加剧,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高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因于某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损害赔偿。于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事实,认为高某主张缺乏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女方特殊保护期,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申诉程序中,高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于某实施暴力的具体时间与情节,并辅以医疗记录佐证伤情。于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具有鲜明的社会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