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5岁)。2023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张小某,并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收入较高且具备更好的教育条件,主张抚养权归己方。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跨国居住安排及子女长期生活环境的稳定性问题,争议焦点集中于哪一方更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的收入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则提交了专业的儿童心理评估鉴定意见,主张由其抚养更符合孩子利益。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孩子依恋关系及双方抚养能力的对比分析,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被告张某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置于首位,综合考量心理评估鉴定意见、子女生活稳定性及父母抚养条件。同时,体现了涉家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为类似跨国抚养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