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存款平分。然而,张某在冷静期后、登记完成前,发现李某恶意隐匿巨额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发现的财产隐匿行为是否影响离婚登记的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账户明细及李某在冷静期内频繁大额转账的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李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李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及被告的举证责任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过程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以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实质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不得恶意规避财产分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