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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系合法夫妻,韩某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性格不合,矛盾渐生。2023年初,谢某指控韩某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多次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冲突,构成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谢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韩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反对离婚,认为谢某夸大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聊天记录等书证,拟证明家庭暴力事实;被告韩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反驳家暴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程序要件。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谢某因考虑到被告韩某的军人身份及家庭实际情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严格审查家暴证据,并在诉前积极调解。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意愿”的理念,平衡了法律刚性规定与当事人情感修复的可能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