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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与财产隐匿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张某以李某存在婚外情及长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并请求分割隐匿资产。李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否认财产隐匿,称相关账户资金系正常商业投资。案件涉及跨境资产核查,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有分歧,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转移迹象;被告提交了境外投资合同及审计报告进行抗辩。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高效终结程序,同时警示当事人在涉外财产隐匿举证中需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跨境取证合法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