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大额存款及房产收益,且离婚协议中未作合理分割。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及撤销相关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安排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房产交易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存在异常资金转出行为。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子女抚养权的调整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无效;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四、双方就财产及抚养问题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又兼顾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