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协议中隐瞒了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更关键的是,张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依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该限制不适用于女方或协议离婚。然而,张某主张李某利用其孕期情绪不稳定诱导签署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且未对孕期及哺乳期抚养权作出合理保障。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因孕期特殊状态,原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张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查询记录、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原件。被上诉人李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离婚登记时的现场录像及证人证言,证明签署过程自愿且无胁迫。双方围绕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孕期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倾向,同时也明确了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撤销性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策略调整或私下达成和解后的程序终结,提示公众在涉及孕期等特殊时期的财产处分需更加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