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张某多次提出离婚,李某以维护军婚稳定为由拒绝。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张某未尽家庭义务,反诉要求张某赔偿。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军婚保护原则与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平衡,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李某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李某存在过错;李某则提交了其立功证书及张某长期未归家期间的居住证明,反驳张某的过错指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李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受特殊保护,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对军婚保护的适度限缩与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