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曹某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系夫妻,曹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董某发现曹某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鉴于曹某系军人,董某需证明其过错行为且非因军婚特殊保护而受阻。案件特殊情节在于董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诉权保护。董某主张曹某与他人同居并存在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申请再审,进入再审审查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董某提交了一段模糊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曹某的不忠行为,但该证据来源不明且清晰度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曹某辩称视听资料系非法获取,且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认为董某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即便原告处于哺乳期,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军人一方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或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同时提示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具备合法性与真实性,否则难以支撑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