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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某在女方处于哺乳期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伪造债务凭证,企图在离婚诉讼中少分或不分财产。马某某发现后,主张谢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剩余财产,并要求谢某某少分或不分被转移的财产。本案涉及继承与析产纠纷,且因女方处于哺乳期,依法受到特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谢某某亲属名下的资产证明等物证,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谢某某辩称相关资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或合法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财产性质及转移行为进行了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被告谢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追回并重新分割,谢某某少分该部分财产;三、剩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四、驳回被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对于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将依法适用少分或不分规则,维护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