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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胡某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非军人)与被告胡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胡某长期对韩某实施精神及肢体暴力,多次造成韩某轻微伤。韩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再次起诉。韩某主张胡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胡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辩称韩某所述暴力系家庭琐事争吵,且韩某存在过错。双方对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车辆归属存在争议,韩某认为胡某转移了部分存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暴力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胡某实施家暴的事实。胡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家暴行为的持续性,结合证人证言,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韩某所有,韩某需向被告胡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车辆归被告胡某所有;四、被告胡某向原告韩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非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家暴事实中的关键作用,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反家暴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