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谢某申请执行吴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谢某申请执行吴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系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谢某在孕期期间,因吴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隔阂。谢某主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以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稳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谢某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吴某存在隐匿财产及精神虐待行为,遂申请再审并进入执行异议程序,主张原判决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不当,要求强制执行吴某支付赔偿金。谢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吴某过错及财产状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谢某作为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病历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主张吴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吴某辩称其履行军人职责,未实施过错行为,且原判决已生效,执行程序不应审查实体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规定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申请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也厘清了实体判决既判力与执行程序的界限,警示当事人需先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离婚及赔偿权利,方可进入执行阶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