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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因文化差异及沟通不畅产生矛盾。2021年起,何某某多次在酒后对徐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导致徐某某身心受损。徐某某曾报警并保留医院诊断证明,但双方未能就离婚及赔偿达成一致。徐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何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何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部分损害赔偿请求。因何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徐某某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申请人徐某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何某某的财产线索(包括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作为主要证据。被执行人何某某辩称其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请求暂缓执行。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谈话,核实财产状况,并审查徐某某提交的物证及书证材料,确认执行依据明确。

判决结果

裁定部分支持徐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何某某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驳回徐某某其他超出法定范围的执行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过错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法院在保护受害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推进执行程序,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同时平衡了执行效率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