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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存款50万元至其亲属账户,且该款项未在协议中分割。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前突击转移大额资金;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原离婚登记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的一半即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并可据此主张撤销相关财产分割约定。裁判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法定义务,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地位。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