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胡某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胡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2022年曾某某怀孕后,胡某某不仅未尽照顾义务,反而长期分居且拒绝沟通。曾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胡某某辩称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管辖权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过错认定及损害赔偿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公证认证的婚外情证据、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孕期医疗记录;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以抗辩财产未转移。双方围绕过错行为的真实性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展开书面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在女方孕期,若男方存在法定过错,女方仍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争议,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孕期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