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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林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离婚诉讼中,郭某主张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包括长期与第三人同居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郭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依据原判决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认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执行过程中,林某抗辩称原判决认定的过错事实缺乏充分证据,且郭某提交的所谓“第三人”证言系伪造,请求中止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离婚判决中认定的过错事实是否具备确凿证据支持,以及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执行阶段是否可再次实质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林某存在法定过错。林某则提交了公证处的证人证言反驳笔录,质疑证人身份及证言真实性,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通讯记录。合议庭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及原判决既判力的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在执行阶段的审查边界。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对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实质重审,除非存在法定再审事由。若当事人对原判决认定的过错事实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驳回,体现了既判力原则与执行效率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