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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张某处于哺乳期,生活陷入困境。张某主张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且李某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自身哺乳期事实;被告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协议原件,主张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可撤销性,特别是在一方处于哺乳期且存在隐瞒债务情形下,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精神,对显失公平的债务约定予以纠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