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部分股权。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部门误发证件。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隐瞒巨额涉外债务,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股权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李某主张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协议显失公平,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复杂的资产析产争议,事实认定需结合境外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境外资产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某提交了境外公证认证的银行流水、资产评估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原告隐瞒债务及股权价值被低估。原告张某则提交了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对涉外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部门向原被告颁发的离婚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或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撤销离婚登记。对于涉外婚姻中涉及的复杂财产分割,法院强调对境外证据的实质审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性的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