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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且未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特殊性对家庭的影响。李某坚持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再次发生激烈争执。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重新分割财产,主张原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签署协议时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且对财产价值评估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李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反悔并提起诉讼时,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法院应依法裁定准许。同时,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即在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需充分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平衡个人自由与国防利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