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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持有李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听资料。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李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辩称离婚协议已生效,且视听资料系非法获取,不应作为证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原告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及离婚登记证明,被告质证称取证手段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合法性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后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需严格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同时,对涉军婚姻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隐私权保护与婚姻过错认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