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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系合法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吴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赵某作为军人配偶,其服役期间职务特殊,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分歧。吴某主张赵某长期不在家未尽家庭义务,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赵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保留对子女的探望权,并对吴某提交的关于家庭收入及子女生活状况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不能真实反映子女最佳利益。双方未能就抚养细节达成一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赵某身处军营,无法出庭,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及家庭财产清单,被告赵某通过书面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卷宗及双方书面材料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也明确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可通过书面审理保障程序正义。原告撤诉表明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依法裁定准许撤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