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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谭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继承谭某某父母遗留的一处房产及存款,但未进行分割。赵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上述继承财产及确定子女抚养权。谭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维持婚姻稳定,不同意离婚,但认可财产分割事宜。本案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继承份额的析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家庭关系及情感状况鉴定意见》,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赵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继承房产及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赵某某享有60%份额,谭某某享有40%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此处主要引用民法典对应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打破“军人同意权”绝对化的误区。同时,对于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除非遗嘱明确归一方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体现了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