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申请执行孙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女方)与孙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在杨某哺乳期期间,孙某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隔阂。孙某在杨某怀孕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致其怀孕,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杨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孙某为现役军人,法院严格审查其是否同意离婚。孙某虽同意离婚,但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辩称分居系工作性质所致。杨某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证明孙某在特殊保护期内存在过错行为,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进行质证。杨某提交了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及孙某与第三者的通讯记录,证明其在孕期及哺乳期存在过错。孙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孙某在女方特殊保护期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与孙某离婚;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婚内出轨、违背忠实义务),即便涉及特殊保护期,非军人配偶仍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婚姻自由、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