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于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婚后感情尚可,但韩某于某某年怀孕后,于某态度骤变,长期冷暴力并拒绝履行家庭义务。韩某在哺乳期期间,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频繁向非亲属账户大额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在离婚诉讼中少分或不分财产。韩某遂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主张于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请求法院在分割时予以少分。于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开支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隐匿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鉴于韩某在女方特殊保护期内提出诉求,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韩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于某亲属及财务人员)证明资金异常流向;于某则提交部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辩称系合理支出。因涉及再审/申诉程序中的事实认定,法院重点围绕资金去向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质证,并委托审计机构对可疑流水进行专项审计,以查明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之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法院对财产隐匿行为的审查标准。即便存在资金异常流动,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恶意”且符合家庭日常合理开支范畴,不宜轻易认定隐匿转移。裁判体现了对弱势方保护与防止滥用诉权的平衡,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理性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