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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郭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郭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年八个月,处于哺乳期。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主张分割共同财产。郭某虽同意离婚,但强调其军人身份及妻子处于哺乳期,要求依法保护家庭稳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女方哺乳期及男方为军人的双重特殊情节下,是否准予离婚及财产如何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试图佐证感情破裂。被告郭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强调女方处于哺乳期。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男方为现役军人的特殊情形下,法律对军婚及妇女权益的双重保护原则。法院严格适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对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