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彭某诉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沈某婚后感情渐淡。2022年3月,彭某怀孕后,沈某因琐事对彭某实施经常性辱骂及推搡,导致彭某身心受损。2022年8月,彭某产女并处于哺乳期,沈某不仅未尽抚养义务,反而再次实施暴力,将彭某推倒致轻微伤。彭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沈某存在家庭暴力,请求判决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沈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行为,认为彭某所述不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女方在孕期及哺乳期内的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围绕家庭暴力事实,原告彭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并申请两名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证实曾听到被告辱骂及听到撞击声。被告沈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证人证言的关联性,以认定家暴事实是否存在。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彭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沈某自愿向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及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具有鲜明的社会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