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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张某主张在冷静期内李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愿签署协议,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记录,主张暴力行为发生在冷静期内。李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婚姻存续期间旧怨,且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张某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冷静期内发生的家庭暴力是否足以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该行为是否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伤情形成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进行鉴定,并辅以报警回执、医院病历及证人证言。被告李某质证认为鉴定意见存在时间推断误差,且强调双方已自愿完成离婚登记程序。双方围绕冷静期内暴力行为与离婚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家庭暴力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界限。裁判启示在于,若家庭暴力行为虽发生在冷静期,但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处于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状态,且双方已自愿完成登记,则不宜轻易撤销离婚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