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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非军人)与被告刘某某(现役军人)系夫妻。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第三人张某主张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江某某否认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认为系刘某某个人举债。刘某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款项确用于房屋修缮,属于家庭共同支出。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保护规定,争议焦点集中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清偿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款项未流入家庭账户;被告刘某某提交了装修合同及发票,佐证款项用途;第三人张某提交了借条及转账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借款发生时间、资金流向及家庭实际受益情况,并依据《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确认第三人张某出借的50万元为被告刘某某个人债务,由被告刘某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与原告江某某无关;三、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对于第三人主张的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债务公平分担的平衡,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债务性质的认定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