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张某(中国籍)与被上诉人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岁,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伦敦的一处公寓及双方共同持有的境外股票账户分割。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大额资金至其亲属账户,并提交了大量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家庭日常开销及投资亏损,且主张因孩子由张某父母协助照顾,其应多分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对境外财产因管辖权及证据不足未予处理,仅分割境内资产。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境外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境外资产归属及转移事实展开激烈辩论。上诉人张某重点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银行电子数据及即时通讯软件记录,试图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上诉人则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并申请对部分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审核。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二、准予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三、位于伦敦的公寓归被上诉人李某所有,李某需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四、双方名下的境外股票账户余额由双方平均分割;五、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境外共同财产,若证据充分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院可依法进行分割。同时,强调了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保护隐私与电子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