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于某现处于哺乳期,被告陆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原告主张由自己抚养并支付抚养费,被告则要求共同抚养。此外,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被告名下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分歧,被告主张该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主张为婚后共同投资所得。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本案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购房合同证明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股权代持协议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并申请对涉案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涉案房产归原告于某所有,原告于某向被告陆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四、被告陆某名下公司股权中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陆某向原告于某支付相应补偿款;五、驳回原告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及例外情形,同时厘清了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则。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股权价值,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财产权益的精准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