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邓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及若干存款。因邓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裂痕。张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据《民法典》对女方特殊保护期及涉军婚姻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将房产判归张某某所有,邓某某需支付相应折价款。判决生效后,邓某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某某履行财产分割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原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及邓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书证,以核实其实际履行能力及剩余未付款项。双方对执行标的无实质争议,仅就履行期限存在异议,法院据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裁定支持原告张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被告邓某某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剩余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离婚判决后的执行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与对女方哺乳期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书面审理的高效性,为同类涉军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