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诉讼期间,焦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曹某某主张因焦某某长期隐匿家庭共同财产,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曹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方大额转账。焦某某辩称该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抚养,否认隐匿行为。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争议较大,曹某某坚持要求多分财产,焦某某同意离婚但反对财产重新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及二审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情况。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电子文档,主张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焦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抗辩。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考虑到女方处于哺乳期,需优先保障母婴权益。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时,法院倾向于维护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效率的结合,警示当事人在证据不足时应审慎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