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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隐瞒巨额个人债务。2023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张某放弃部分财产以换取快速离婚。次日,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且发现李某将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以逃避债务。张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约定已生效,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显失公平及受胁迫情形下的债务承担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调解,转入正式诉讼。原告张某提交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李某存在家暴行为及恶意转移财产、隐瞒债务的事实,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系受胁迫或显失公平。被告李某仅提交离婚协议书及民政局登记证明,否认家暴及债务转移。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的条款;二、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或债务条款系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法撤销或变更相关条款。这强化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防止强势方利用离婚程序恶意转移债务或财产,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