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2023年5月,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然而,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因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失联,未能亲自到场确认离婚意愿。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再次共同申请,但婚姻登记机关因系统数据同步延迟,错误地完成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张某归队后发现婚姻状态异常,认为该登记程序违法且违背其真实意愿,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婚姻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特殊保护及登记程序的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军事任务证明、婚姻登记档案及撤销登记申请书等书证,证明其在冷静期内因不可抗力无法表达意愿,且被告未共同申请。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证及财产分割确认书,主张离婚登记已完成。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规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配合原告张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二、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婚姻关系恢复而自动失效,后续财产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或另案处理;三、双方承诺在恢复婚姻后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事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因特殊原因(如军人执行任务)未能参与后续共同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径行办理离婚登记。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法律保护,强调在涉及军人离婚案件中,应严格审查双方真实意愿及程序合法性,维护国防利益与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