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哺乳期内,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辱骂、推搡及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原告多次报警并就医,但被告拒不悔改。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据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权归己方。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赔偿,但承认偶有争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无误,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明确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既维护了妇女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矛盾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