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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外籍)与被告李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取儿子抚养权,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抚养权,认为其军人身份及稳定收入更利于孩子成长。张某提交跨国婚姻登记证明及李某长期驻守边疆的证言,李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流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解除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军人特殊保护规定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抚养权归属存在分歧。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居住证明及心理评估报告,被告提交了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及抚养能力说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探视权及抚养费支付标准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张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李某应予以配合,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4.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涉外离婚中子女权益最大化原则。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与探视权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结合,为类似涉外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范本。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