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跨国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产生争议。鉴于被告长期居住于境外,且子女目前随原告生活,双方对被告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频率及跨境接送安排存在较大分歧。原告主张被告应通过视频方式行使探望权,而被告坚持要求定期回国实地探望。案件涉及涉外因素,需兼顾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可行性,争议焦点集中于如何在保障子女稳定生活环境的同时,合理落实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子女身心健康及跨国探望可行性提交证据。被告提交了一份由境外专业机构出具的儿童心理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其与子女情感联结紧密,实地探望有利于其心理健康;原告则提交子女日常作息记录及学校证明,主张频繁跨境变动可能影响子女学业稳定。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探望的具体执行细节。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协议要点如下:1. 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2. 被告每半年可回国探望子女一次,每次为期7天,往返交通费用由被告承担;3. 被告每次回国前15日需通知原告具体行程,原告予以配合;4. 除约定探望外,被告每月可通过视频通话方式与子女联系两次,原告应提供必要协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妥善处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探望权执行难题。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下,通过调解细化跨境探望的具体操作规范,平衡了父母探望权与子女生活稳定性,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可借鉴的调解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