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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董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双方矛盾渐深。沈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董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维护军婚稳定,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期间,沈某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往来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基础已丧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被告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释明《民法典》关于军婚保护及感情破裂认定的法律规定。经多次调解,双方从对立转为理性沟通,最终达成和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被告董某某同意与原告沈某某离婚;2. 双方婚生子由原告沈某某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权的平衡。在确证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有效的前提下,依法准予离婚,既维护了军婚稳定,也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