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于民政局提交申请并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认为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未充分考虑子女利益,遂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单方主张离婚登记已生效,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虽经冷静期但未完成最终登记,且争议焦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草案、冷静期申请回执及证明财产价值波动的评估报告。被告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冷静期内曾口头确认离婚意向,并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部分条款。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是否因未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而未生效,以及协议效力问题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档案记录及双方最终是否完成领证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二、驳回被告李某关于确认离婚协议生效的抗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冷静期仅产生程序性约束,不直接导致婚姻关系解除。该裁判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协议离婚生效要件的认定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