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赵某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其境外投资,杨某某对此不知情且未受益。现杨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债务为赵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鉴于杨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涉外债务认定。一审、二审均判决共同承担,杨某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债务由赵某某个人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杨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未参与赵某某的境外经营活动且未分享收益;赵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用途与家庭受益情况的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外离婚案件中债务性质认定的审慎态度,以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在再审审查阶段撤诉的程序价值,兼顾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