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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李某发现自身处于孕期,遂向张某提出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此前已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因隐瞒孕期事实,导致张某在重大误解下同意离婚,且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孕期妇女及胎儿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孕期并非法定撤销事由。双方就离婚登记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李某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电子聊天记录及离婚登记档案,证明其在协议签署时已怀孕且被告知情或应知。被告张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孕期事实无异议,但坚持离婚协议有效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主观状态及孕期特殊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双方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或登记后,若一方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且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据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审慎认定离婚协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生理时期妇女及胎儿权益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在涉及孕期离婚时需履行更严格的告知义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