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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双方未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被告李某单方面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相关行政行为(注:本案为民事纠纷视角,实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或处理协议效力争议,此处依题意设定为第三人角色引发的程序性争议,即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或撤销,但鉴于要素限制,调整为民事判决确认婚姻关系状态或撤销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效力,此处严格遵循“第三人”角色,设定原告为原配偶一方,被告为另一方,第三人可能涉及登记机构或相关利益方,但为简化逻辑,聚焦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反悔权行使及登记效力问题。修正:原告为张某,被告为李某,第三人未列明具体身份,侧重程序争议。事实核心: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登记未完成,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离婚无效/撤销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申请书、冷静期届满后的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后拒绝履行配合义务,离婚登记程序实质未完成。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仅因琐事拖延。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并调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记录,以查明离婚证是否实际颁发。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双方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及届满后未领取离婚证前,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状态。强调了协议离婚需以完成登记发证为生效要件,冷静期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慎重决策,一方反悔且未领取离婚证的,离婚登记不生效,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法律秩序。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