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李某因长期酗酒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迫使张某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净身出户。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意识到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受胁迫,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李某主张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恢复婚姻关系并拒绝返还财产。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违法,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受胁迫情形下协议离婚的效力及冷静期撤回权的行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中,张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及胁迫签署协议的事实。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程序合规性及张某撤回申请的时效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三、责令被告李某配合原告张某就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胁迫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有权撤回申请。法院通过撤销离婚登记,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对婚姻自由意志的尊重,对处理涉家暴离婚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