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郭某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郭某某提出离婚。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某因执行紧急军事任务未能及时沟通,未能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郭某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意愿,离婚程序未完成。张某某认为离婚协议已成立且涉及子女抚养安排,郭某某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其单方申请,以维护军人婚姻稳定及既定抚养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登记申请回执、军事任务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就子女抚养达成初步一致),以证明离婚程序因不可抗力中断且双方曾有真实离婚合意。被告郭某某提交了单方提交的撤销申请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届满后的共同申请要件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发证的法律后果,强调了协议离婚中“共同申请”的形式要件。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倾向,以及在程序瑕疵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为类似程序性争议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