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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合法夫妻,于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于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谭某某收集并于诉讼中提交了于某某与异性在酒店开房的监控视频截图、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于某某与他人同居。因涉及军人配偶离婚,法院严格审查过错证据。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成为核心争议。于某某虽承认部分事实,但辩称电子数据存在剪辑嫌疑,拒绝承担高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重点提交了包含时间戳的聊天记录及酒店监控截图等电子数据,申请法院进行真实性鉴定。被告于某某对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围绕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平衡进行法庭调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积极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未成年子女由原告谭某某抚养,被告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三、被告于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军人配偶一方若存在法定过错,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又保障了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